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秀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进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咏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发发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乃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嘉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华爽。

上诉人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胜公司)、被上诉人苍南发发香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温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对发发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玉、被上诉人发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联胜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日,享有第3325966号“”商标(以下简称“金旺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取得了“69339275”厂商识别代码。“金旺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香、香料、百花香(香料)等,有效期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2008年至2009年间,“金旺来商标”获得了泉州市工商局认定的“2008年度泉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厦门日报、海峡生活报、弘慧·中国宗教用品网评选的“2007年海峡西岸佛事用品最具影响力品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等称号。2009年7月10日,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证明:“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系国内生产中高档卫生香的专业厂家之一,为行业重点骨干企业之一,该公司生产的‘金旺来’牌卫生香是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其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2009年7月12日,联胜公司当选为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制香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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