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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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B,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C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E,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电器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孙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2009年4月8日,原告获专利号为ZL200730333502.7,名称为“燃气热水器外壳(A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家许可权。原告按15万元/年的标准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独家许可使用费。调查发现,被告通过其网站(//www/zsjinyou.com)宣传销售的JSD-D6系列型号燃气热水器产品及其展厅中展出的该系列型号产品实物均涉嫌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同时,被告产品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均有公开销售,极大地冲击了原告产品的国内市场,原告同类产品销售量由先前月均20000台,骤降到目前5000多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已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730333502.7、名称为“燃气热水器外壳(A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燃气热水器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网站上宣传销售侵权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图片;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A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专利号为:ZL200730333502.7的燃气热水器外壳(A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据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费收据证据三、被告网站侵权图片;
证据四、(2009)佛南内民证字第13516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
原告以上述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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