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为中山市知名企业,主要生产洁具。A公司的产品曾多次在国内各项活动中获奖,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在同行业享有盛名。A公司还拥有多项专利,并注册了商标。2004年A公司的个别员工辞职后另外设立了一家B公司,为了迅速打开市场,B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A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后,予以审定公告。A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B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

办案过程及结果: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对B该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B公司申请注册的组合商标同A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近似。我们从两商标的图形整体构造、图案设计及两商标的文字、文字读音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无论从组合商标中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还是从组合商标中的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上,还是从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上,两商标的上述各种因素都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两商标相近似成立。该案经国家商标局审理后,作出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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