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辖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荣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水根。

原审被告林建军。

骆水根与林建军、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俊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嘉俊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1)浙杭知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嘉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由于林建军经营的杭州市上城区智和建材贸易商行在杭州市,且骆水根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商行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骆水根以嘉俊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林建军为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向该院起诉,该院作为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院于2011年2月22日裁定:驳回嘉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嘉俊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嘉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骆水根系专利号为ZL20083009××××.8,名称为“瓷砖(W7550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林建军和嘉俊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

关键字: 佛山市 管辖权 人民法院 被告 原审

上一篇:2023年涉外专利申请的途径都有什么?下一篇:2023申请专利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