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浙民三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大东南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水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岳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华韧竹。

上诉人上虞大东南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东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才,被上诉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明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到庭参加诉讼。因被上诉人继明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50号审查决定书宣告无效,继明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2008年6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59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院于2008年7月7日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继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继明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申请了“应急灯(一)”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5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0334549.1,该专利主视图显示的外观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底座中部偏左的部位有基本呈长方体的控制面板,上面分布有按键和圆形旋钮,灯罩略呈弧形向上凸起,灯罩端部圆滑过渡到垂直面;从俯视图看,透过灯罩隐约可见内部的两根一字形灯管,灯罩表面有垂直于灯管均匀分布的条纹图案;灯罩两端平直,拐角部分为圆弧过渡,灯罩和端部之间有明显的过渡部分;从左、右视图看,端部的外轮廓基本上为有圆角过渡的矩形。2006年7月24日,宁波海关根据继明公司的申请,扣留了大东南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630箱19310个涉嫌侵权的应急灯。将该扣留的应急灯与继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对比,外观一致。在原审期间,大东南公司于同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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