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7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一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晔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贯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坤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廷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陶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安富业公司)、北京华坤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2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摩根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张晔华,光华安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春传、委托代理人张贯超,华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涉案专利系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01年1月17日,授权日为2003年2月12日,专利号为00107201.3,专利权人为刘学锋。2006年5月12日,涉案专利依法转让c撤销一审法院相关判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摩根陶瓷公司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7491号民事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967元(已交纳),由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80元,由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王艳芳代理审判员何 鹏代理审判员佟 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刘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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