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知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晟信达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2240D24室。

法定代表人梁马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效锋、谢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学源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蔡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如康,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娟,女。

上诉人北京智晟信达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信达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晟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效锋,被上诉人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如康、何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19日,台湾东森得易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易购公司)与好易购公司在杭州市签订了一份信息软件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得易购公司将其依法享有权利的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所需的全套信息软件“ET1”系统授权好易购公司使用,授权期间为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2012年3月22日,得易购公司与好易购公司协商一致终止前述信息软件授权合同。同日,北京东森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公司)(甲方)与好易购公司(乙方)签订关于“ET1”系统及源代码授权使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联系人为沈仁勇,乙方联系人为胡文华;授权软件即ET1,是指甲方依法享有合法权利的从事电视购物经营所需的全套信息软件“ET1”系统,“WMS”等系统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源代码是指包含“ET1”系统整套涉及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发布、操作、实施、说明、维护等相关技术文档及源程序开发代码;在乙方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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