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金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林。

委托代理人郁华。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杭知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杭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刘帮华,笔名墨阳子。2007年1月16日,刘帮华与三面向公司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狞皇武霸》等9部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外,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至本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在合同期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三面向公司行使。该作品至本合同签订时除三面向公司外刘帮华未从任何网络传播者处获取任何报酬,今后亦不得从任何第三方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刘帮华保证该作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且刘帮华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转让给三面向公司的作品以原名或变换名称将其全部或部分以转让或授予等任何方式再转让、许可第三人使用;本合同签字之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面向公司将《狞皇武霸》等作品收入《三面向作品集》制成光盘,由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发行,该《三面向作品集》光盘封底标注“独孤残红江湖系列合集墨阳子武侠全集”、“版权所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定价:300元”字样。2007年11月19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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