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5829号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二层A2016房间。

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松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员苏志甫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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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