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嘉禾影视公司)诉被告河南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橙天嘉禾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清华,被告河南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橙天嘉禾影视公司诉称:原告系知名电影作品《赌神》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对该电影作品进行传播。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于2012年7月11日通过其所有的河南8套(公共频道)非法传播了涉案作品,并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即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频道传播涉案电影作品《赌神》;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撤回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即立即停止侵权,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频道传播涉案电影作品《赌神》。

河南电视台答辩称:1、我国实行的是对境外电影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实行审批发行制度。原告虽然取得了《赌神》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但未取得发行、放映许可;2、被告的《奥斯卡院线》栏目是一档全方位、多角度挖掘电影内涵的影视鉴赏栏目,节目时长共计35分钟且选取了电影时长125分钟左右《赌神》片段,旨在推介优秀影片,而不存在侵权之意;3、由于原告未取得在大陆地区发行许可,即使被告侵权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综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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