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乙35号-11。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岩,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容娇,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夹江县迎江乡。

上诉人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九零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六间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57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影片《赵氏孤儿》署名情况: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摄制。

2010年11月25日电审故字(2010)第113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赵氏孤儿》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广传媒影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星美(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3日,星美(北京)影业有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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