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13038号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1201A。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荣芝,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嘉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鹏、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荣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店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狼烟遍地》(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著作权。涉案电视剧刚一开播,被告所有及经营的风行网便同步更新该剧供公众点播和下载,我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风行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缺少横店影视云亮工作室的授权,故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原告的公证书只公证了部分内容,且公证书中写明部分内容无法播放。被告网站内涉案作品观看量较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电视剧授权给14家电视台,故我公司的行为对原告的出售和发行影响不大,且我公司就涉案电视剧已取得授权,故应承担较轻责任;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涉案电视剧片尾记载:出品单位为横店公司。(浙)剧审字(2013)第03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共36集,申报机构为横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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