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6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北路商业街东37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和风,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黄记煌公司)与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源鼎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记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王玉平,被告富源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和风、吴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记煌公司起诉称:原告系“黄记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黄记煌”系列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在餐饮行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未经许可,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擅自使用与原告“黄记煌”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黄记煌”、“一品黄记煌”、“皇帝煌”商标欺骗投资者加盟,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黄记煌”系列商标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黄记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二、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网站刊登道歉信,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3610元,公证费4390元,代理费3万元,共计66.8万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源鼎盛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员工孙雷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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