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31号

原告:丁翠仙。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

被告: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锐。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范秀霞。

被告: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悦。

原告丁翠仙为与被告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学教育)、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月27日,万学教育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3月17日,万学教育对上述裁定提起上诉。4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伟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翠仙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万学教育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民、范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翠仙诉称:原告受让取得第7437004号“海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建筑模型;教学材料(仪器除外);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绘画材料;图画;书籍;印刷出版物;复印(胶片);照相架;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目前,该商标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万学教育未经许可,在其编辑、销售的考研系列书籍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文”标识,并在其主办的海文考研官方网站(http://kaoyan.wanxue.cn)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新华书店销售被告万学教育编辑的标识有“海文”商标的书籍。被告万学教育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海文”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被告新华书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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