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纸贵满堂图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319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召良,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永江,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书法出版社(原审名称为:大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俊,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杰,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纸贵满堂图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贵满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书法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纸贵满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永江,书法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杨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纸贵满堂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公司系《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大众文艺出版社于2010年1月出版发行了《青少年必读知识文丛》系列图书,该丛书中的《论语》一书系我公司《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系列图书中的一部分。大众文艺出版社使用我公司的上述作品并未征得许可,其擅自将我公司作品中的一部分单独出版,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大众文艺出版社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侵权图书;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购书取证费用17.8元。

书法出版社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与纸贵满堂公司之间就涉案图书存在过合作,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且涉案图书系在专有出版权期间出版发行,故我社出版涉案图书未侵犯纸贵满堂公司的著作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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