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13813号

原告曾文博,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涛,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文博诉被告特福莱(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莱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文博的委托代理人林艳华,被告特福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文博诉称:我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了《特福莱汽车服务加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我支付了7.8万元的加盟费和247426元的购买产品及设备货款。合同签订后,我严格按特福莱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并装修了店面,但特福莱公司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供货,特福莱公司委派的店长和技术人员亦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由于特福莱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2、特福莱公司返还加盟费78000元;3、特福莱公司返还货款164761元(247426元的货款减去特福莱公司已经发货的货物价值82665元);4、特福莱公司赔偿租金费、装修费、物业费、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649元。

被告特福莱公司辩称:第一,特福莱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履行完发货义务,事实是曾文博尚欠特福莱公司货款;第二,曾文博认可的其所收到的特福莱公司货物价款中并没有包含特福莱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发出的那批货物;第三,特福莱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曾文博提供了营运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第四,特福莱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综上,不同意曾文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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