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撒阳光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东侧平房。

投资人张厚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北京凯撒阳光娱乐中心(简称凯撒中心)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44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1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凯撒中心的投资人张厚华,被上诉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合麦田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我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与音集协所签署的协议,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查,凯撒中心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宝藏》、《千面》、《叹金莲》、《我要你》、《啦啦队歌》、《相爱的歌》、《那么那么爱》、《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下雨》、《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独领风骚》、《了解》、《鸢尾花》、《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今天是你的生日,妈妈》、《以爱命名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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