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甫村。 委托代理人李家润,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琴,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3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风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7号广华长安大厦2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风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军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在线网络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家润、张瑞琴与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搜狐在线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悦、王风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军诉称,今年三月至四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的网站www.sohu.com首页上点击“数码”一词进行信息搜索时,在被告的竞价广告栏目中,同时弹出若干条信息。其中一条为宏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其公司网址为www.98398.net的广告。广告内容说,其销售的手机低于市价40%,例如三星牌E708型的手机市价为5500元左右,而该公司售价为2300元。原告根据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宏发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按该公司提供的银行帐号于3月14日汇去13 800元购买手机和数码相机。第二天,该公司业务员说他们多发了货,要求原告汇去51 000元,于是原告又汇去51 000元。原告两次共向宏发公司汇款64 800元。原告将钱汇出去后一直未能收到相关的货物。此后,原告曾多次与宏发公司进行联系,但经过几次交涉后宏发公司突然消失,所有的联系电话均不能接通。经调查宏发公司根本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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