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天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玉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长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御盛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建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雯。

上诉人桐乡市天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期间,因上诉人天佳公司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同年8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12月6日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本院即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同年12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清、孙长龙,被上诉人桐乡市御盛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建忠、委托代理人唐迅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御盛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锁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5月2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11××××.5,目前专利有效。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一种锁具,它包括锁舌、锁芯、锁体和锁链,其特征是所述的锁舌前端的弧形卡口与锁链的前头子间是旋转卡入锁合结构,在锁舌上设有与锁芯脚匹配的孔槽,锁芯脚插入孔槽内,锁舌随锁芯的锁芯脚的旋转而旋转。2008年6月25日,桐乡市科技局对天佳公司的R15SC型号的锁具进行抽样取证并就天佳公司生产R15SC型号锁具的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同年7月7日,天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御盛公司的ZL20072011××××.5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806号无效%

关键字: 桐乡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 同年 锁具

上一篇: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美厨公司搭赠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下一篇: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科特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