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知)初字第17680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中关摩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铁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薇,女。

被告百顺弘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1幢0601。

法定代表人余琛,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世奇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中关摩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关公司)、被告百顺弘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盟世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丹,被告新中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盟世奇公司诉称,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1月在央视少儿频道播出后,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片中动画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脍炙人口,深受观众喜爱。该作品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公司)出品,享有动画片影视剧作品及“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2012年4月2日,深圳华强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我方使用。经我方调查发现百顺公司擅自在新中关公司处对外销售未经我方许可使用“熊大”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由新中关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收款、出具销售小票,由百顺公司出具发票。我方认为新中关公司和百顺公司对外是一种共同销售行为,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新中关公司和百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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