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8409号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电视剧《十二生肖传奇》(简称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上海电影(集团)公司(简称上影集团)、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永乐公司);联合摄制: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广东南方电视台;并载明永乐公司独家拥有该剧所有版权。

(沪)剧审字(2010)第03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制作机构为上影集团,合作机构为永乐公司。

2011年1月11日,永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盛世骄阳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包括独家使用及发行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发行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

同方公司认为出品单位上影集团未出具相应授权文件,故不认可盛世骄阳公司享有的权利。

2013年8月22日,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唐勇从互联网上在线购买“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高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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