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冀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

委托代理人:陈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宁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宁晋分公司(以下简称聚宝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聚宝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月1日,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奥飞公司三家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涉及三方共有知识产权事务,由奥飞公司全权代理,代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商号字号、域名及一切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授权奥飞公司代为处理中国境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诉讼事宜,详细约定了权限,并约定奥飞公司就三方共同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司法诉讼。上述三家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玩具刀(疾影)”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被授予专利权并颁发证书,专利号:ZL20103014××××.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

2011年6月1日,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芳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路238号的聚宝隆超市,在石家庄市燕赵公证赴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玩具城选购了包括“疾影刀”在内的三件玩具,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发票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玩具实物封存后又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2011)冀石燕证民字第3636号公证书。根据奥飞动漫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资料显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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