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祖凤。

委托代理人章大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

上诉人浙江盈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盈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大勇,被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电影作品《十面埋伏》由新画面公司与(香港)精英集团(2003)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联合出品,新画面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联合发行。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依法通知精英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精英公司收到通知后,向原审法院出具声明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区域内,由新画面公司单独全权行使为保护该影片著作权目的所进行之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行动,包括任何合法有效之行政、司法、诉讼或非诉讼行动。因打击侵权行为所获得之任何补偿、赔偿或者其他收益,亦全部归属新画面公司所有并可自由处置。在上述范围内,精英公司放弃为保护《十面埋伏》版权所实施法律行动中的作为权利人主体的请求权和受益权。www.xscnc.com网站(萧山宽频网站)提供电影《十面埋伏》的在线播放业务。该网站上联系人的电话与盈通公司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电话号码一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新画面公司的代理人拨打该电话,电话的提示音显示电话所有人确系盈通公司。盈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萧山宽频网站系盈通公司经营,但现已关闭。新画面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5000元。2005年3月31日,新画面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盈通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新画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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