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民提字第1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锠。

委托代理人:白洪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翔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洪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翔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京华,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铁成。

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人张艺术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9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锠、张宏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洪涛、陈建民,申请再审人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岳及委托代理人金翔、贺京华,被申请人张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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