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2314号

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

法定代表人陆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行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罗江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雪梅,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诉被告风行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勤,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雪梅、孙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公司诉称,2012年2月双方签署了韩国SBS电视剧《影视节目网络版权转授权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其平台使用前述协议约定的影视节目,被告须向原告分期支付授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700000元,最后一期授权费用的付款期限约定为2012年12月31日。原告已按照双方所签署协议履行义务,被告业已在其平台实际使用原告的授权作品,但被告至今仍拖欠申请人授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授权费用人民币24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1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风行公司辩称,对于我公司与原告签署的授权协议没有异议,认可原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意将欠款支付原告,请求免去违约金的支付。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2月,东阳公司(甲方)与风行公司(乙方)签署《影视节目网络版权转授协议》。约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甲方分批向乙方提供至少2000集韩剧介质,乙方就授权作品的使用向甲方支付授权使用费总计人民币4700000元。授权权利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卢正新代理审判员姜琨琨人民陪审员李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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