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625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博文,男,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娜、宋军亮,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动漫作品《七色战记》(以下简称《七》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youku.com)上提供上述作品,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合一公司删除网址为www.youku.com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由网友上传,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没有证据支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七》片片尾显示:出品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

2010年5月7日,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粤)动审字(2010)第011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载明该片长度为52集,制作机构为原创动力公司。

2013年5月14日,原创动力公司签署《授权书》,将《七》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以下权利独家许可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世纪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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