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1078号

原告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新村104号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夏陈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云涛,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盛,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女。

原告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巨星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云涛、陆盛,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巨星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综艺节目《王牌谍中谍》(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著作权,搜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搜狐网(www.sohu.com)上播出了10期涉案节目,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害。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406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蓝巨星公司没有取得涉案节目的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节目的另一位著作权人FremantleMediaLimited的授权文件中的签字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的授权不清楚。我公司认为蓝巨星公司没有取得FremantleMediaLimited的授权。我公司播出涉案节目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蓝巨星公司索赔50万元明显过高。我公司不同意蓝巨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涉案节目由蓝巨星公司出品,FremantleMediaLimited协制。蓝巨星公司还提出涉案节目片尾署名浙江视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该公司非权利人,并提交了《版权声明书》。蓝巨星公司称涉案节目于2013年1月推出。《都市快报》、《渤海早报》等媒体自2013年1月起对《王牌谍中谍》节目进行了报道,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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