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锚。

委托代理人窦宜武,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迪斯电子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晖,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速会,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信能英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宜武,北京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米建才。

上诉人周锚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锚和北京信能英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宜武,被上诉人北京迪斯电子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晖、王速会到庭参加诉讼,米建才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锚和北京信能英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能英博公司),非法占有北京迪斯电子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迪斯公司)为他人开发制作的技术资料,并且直接承接了迪斯公司与他人的工程项目,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米建才构成共同侵权,应赔偿迪斯公司经济损失;迪斯公司主张被告连带赔偿其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支付的321万元的损失属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误解,应视为对周锚违反双方协议,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请求。周锚主张所签协议是退伙协议,而非保密协议,所取得的321万元是劳动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1、周锚、信能英博公司、米建才赔偿迪斯公司经济损失411750元;2、周锚返还迪斯公司财产3211098元(包括龙城花园W-6G住宅一套100万元,京C-V5762轿车一辆70万元,现金1511098元);3、驳回迪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的要点是: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侵权;1999年5月13日的协议是退伙协议;太原第一热电厂享有50%的版权;北京海淀区法院对事实已作出了认定判决,太原中院判决与之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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