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1795号

原告刘美玲,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方泉,北京智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海龙,北京智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美玲诉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尚风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玲的委托代理人李方泉,被告食尚风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玲诉称:我与食尚风情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萨米特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约定:我接受食尚风情公司授予的代理经营权,成为“萨米特”意式比萨店独家代理商,代理区域为北京市总代理,我可在代理区域(北京)内开设直营店、发展加盟店和下级代理商,协议签订之前,由食尚风情公司直接发展的加盟店,在协议生效后,由我实施统一管理。我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食尚风情公司支付了26万元,但食尚风情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经我允许,在北京又发展多家新的加盟店,并且该加盟店没有由我统一管理,造成该加盟店亏损,造成恶劣的影响。由此导致我无法再继续发展“萨米特”意式比萨店加盟店。另外,食尚风情公司提供的货源未能向我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未提供技术支持,食尚风情公司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我与食尚风情公司签订的《萨米特代理协议书》;2、食尚风情公司返还我260000元预付合同款;3、食尚风情公司赔偿我的损失92080元;4、诉讼费用由食尚风情公司承担。

被告食尚风情公司辩称:可解除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存续的合同,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经于2014年10月13日届满,合同已经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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