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13294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嘉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雪峰、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竞技大联盟》(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有及经营的新浪视频(video.sina.com.cn)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中涉案作品的播放链接;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早已删除涉案作品;二、涉案作品由用户上传,且每一集动画片时长较短均在12分钟左右,故我公司无法发现涉案作品,无主观过错。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

涉案作品片尾记载:制作发行、出品人为原创动力公司。2012年6月6日颁发的(粤)动审字(2012)第021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作品长度为60集、900分钟,制作机构为原创动力公司。

新浪公司对上述证据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持异议。

2012年7月27日,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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