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中,男,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法务顾问。

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7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与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可、被上诉人金山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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