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5653号
原告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乙8号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江,董事长。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冰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员苏志甫
二O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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