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初字第48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游竞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冀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亮,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傲雪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5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韶宁,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岌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2029号)。

法定代表人胡弥尔,总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晓曼,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游竞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游竞界公司)诉被告北京傲雪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雪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岌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岌雪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韩红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游竞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亮、被告傲雪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岌雪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华游竞界公司起诉称:2012年11月5日,华游竞界公司与岌雪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签订了《网页游戏〈幻龙仙缘〉独代许可协议》(下称《独代许可协议》)。《独代许可协议》约定:(1)本协议有效期间及授权区域内,岌雪公司授予华游竞界公司享有在华游竞界公司网站和华游竞界公司服务器上运营授权游戏,并享有与前述运营行为相关的服务的权利。(2)授权期间为三年。(3)授权费用为90万元,由订金10万元、首付款31.5万元、中途款27万元及尾款31.5万元组成。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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