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7096号

原告魏肇权。

委托代理人翟磊,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魏肇权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助理审判员郭振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肇权委托代理人翟磊,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肇权诉称,我以东方明笔名,创作了《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上下册两本书,并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近来,我发现新浪网(www.sina.com)销售该两本书的电子有声书并收费收听,定价为3元每本。为此我进行了公证取证,我曾委托律师就涉案侵权事宜与被告新浪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系经过合法授权,且授权上游公司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我公司有理由认为该上游公司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我公司没有侵权,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

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东厂与西厂》一书,署名作者为东方明,该书版权页载明全书字数为420千字。中国戏剧出版社出具证明称该书系2005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该社正式出版物,作者为魏肇权(笔名东方明),按照该社与北京共和联动公司的合同约定,该社对此书的著作权不承担责任,有关版权纠纷由北京共和联动公司负责。

2004年10月,魏肇权(合同甲方)与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全球以原版、修订版及选编本、缩编本等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东厂与西厂》中文简、繁体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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