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4375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女。

被告优活联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713。

法定代表人何绍群,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优活联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活联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优活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绍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优活联盟公司在其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一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作品收录在我公司的网站及供片目录《景象图片库》中。优活联盟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我公司授权,亦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活联盟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即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我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8000元;4、负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

被告优活联盟公司辩称:1、我公司是转载的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不是直接引用的美好景象公司的图片。2、我公司仅仅是为了传播科普知识的目的,没有对涉案图片进行任何的商业盈利。3、第三方网站上没有载明涉案图片的权利人信息,故我公司无法确定图片来源。4、接到原告的起诉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图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景象图片库-中国》版权页上记载:本图录中全部图片的著作权属美好景象公司及供稿摄影师所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该图片库中收录了编号为BV-0539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内容为户够

关键字: 公司 景象 图片 美好 联盟

上一篇: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侵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下一篇: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