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ZT科技开发公司等与马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淀ZT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体AF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上诉人北京海淀ZT科技开发公司(简称ZT公司)、北京中体AF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中体AF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8998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ZT公司是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的经销商。2007年10月1日,ZT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马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职责是协助进行业务管理,配合营销部进行产品销售,负责四种产品的销售规划,除基本工资外,销售可以提成。合同第26条约定了关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赔偿责任,为赔偿ZT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签订的还有保密协议,明确马某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ZT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为下降的销售数量涉及的利润,或者为马某获取的利润。

2008年1月23日,中体AF公司成立,马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亦为体育器材和用品等。此时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实收3万元。同年5月15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将注册资金变更为120万元,实收120万元。9月17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某。中体AF公司及马某对此不持异议。

ZT公司提交了马某的工资条,证实其领取工资到2008年6月,此后未再来公司上班。对此马某表示,其在6月领完工资后,ZT公司的销售主管谢丽娜让他别再来上班了。ZT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ZT公司表示,马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公司的进货渠道、产品配置、销售价格、销售渠道和潜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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