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72号湖畔大厦东2层。

法定代表人:吴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泛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泛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端平,委托代理人吴俊、傅莲芳,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敏、杨晓晋,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哲、李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亚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1、立即停止在百度网站上提供泛亚公司歌曲的歌词内容及停止对泛亚公司歌曲下载地址的搜索和深层链接;2、赔偿泛亚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关于泛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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