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丰民初字第16891号

原告籍翔,女,1979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美新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0106011365313),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小铁营10号B3四层。

法定代表人祁俊霞,总经理。

原告籍翔与被告思美新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美新科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籍翔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思美新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籍翔起诉称:2012年8月12日,原、被告在北京签订《"MAY'SKEY生活密码"家居美妆会员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协议》,此份协议约定原告只要缴纳品牌信誉保证金3万元,首批购货款15万元和品牌使用费9000元,就能按照被告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的3.6折从被告处进货。在原告交纳了上述款项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3.6折发货,而是按照市场零售价格给原告发货,被告给出的理由是:"依照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这些商品属于特供和直供商品。"被告故意不在协议里详细约定哪些产品是属于按照3.6折供货的产品,也不准确描述哪些产品是属于直供和特供的产品,而是在发货时由被告随意、任意指定产品价格,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MAY'SKEY生活密码"家居美妆会员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万元;三、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信誉保证金3万元;四、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9000元。

被告思美新科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思美新科公司(甲方)与籍翔(乙方)签订《"MAY'SKEY生活密码"家居美妆会员店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法律文书》),双方在《法律文书》中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加入"MAY'SKEY生活密码"经营体系,自愿接受甲方之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

关键字: 被告 新科 原告 甲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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