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17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01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岛富尔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麻兴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浩、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富尔玛家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志浩、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我公司发现被告在《烟台广播电视报周刊》、《今晨六点》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L-0927图片作品。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我公司的授权,也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970号公证书(缩印件),证明原告享有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

2、《中国图片库1L》载有涉案作品,证明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

3、《烟台广播电视报周刊》、《今晨六点》报纸复印件,证明报纸上使用了1L-0927图片作品。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被告辩称,1、我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青岛市,从未在烟台市给本公司进行宣传,也从未在原告所述的报纸中发布广告,我公司并无侵权行为。2、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公司 全景 著作权

上一篇:2023日本商标注册流程及所需时间介绍下一篇:北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