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布朗睿智(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204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马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光昕,布朗睿智(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天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勇,社长。

原审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健,社长兼总编辑。

原审被告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栾世禄,社长兼总编辑。

原审被告晟铭兰德(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1号主楼0517室。

法定代表人严祖佳,总经理。

上诉人布朗睿智(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布朗睿智公司)、上诉人天津聚石文华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聚石文华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布朗睿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驰及委托代理人郭光昕,上诉人聚石文华公司和原审被告武汉出版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师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圆出版社)、万卷出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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