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庭燕,伍瑕瑜,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刚,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街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帝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付庭燕、伍瑕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钱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EQ乐宴全系列(一)》是一盒有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以下称为涉案出版物),该出版物的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和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总发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OO/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以及“EQarts唱片”图文组合标识,包装盒盒面彩封、封套上标明了100首歌曲的名称及演唱者。上述歌曲包括涉案的《恋恋女人香》、《蚕》、《大象》、《早安,摩天轮》、《摩天轮,晚安》、《我的爸爸》、《该死的温柔》、《只欠秋天》、《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斯琴高丽的伤心》、《飞舞》、《飞雪》、《左眼皮跳跳》、《感动天感动地》、《看我的眼睛》、《犯错》、《爱你爱到心碎》、《刺青》a9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被上诉人北京帝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的非法所得,上诉人也未对其赔偿过高的意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被侵权后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法院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上诉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上诉人主观故意等因素,依法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北京帝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400元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元,由上诉人云南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冉莹代理审判员孙熹代理审判员陈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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