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22051号

原告奚望。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视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2号楼1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方。

原告奚望与被告北京东方视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视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奚望的委托代理人杨阳,东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望起诉称:2011年5月,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了我创作的作品《大清龙棺》,署名“舞马长枪”,我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2013年10月24日,我发现东方视角公司未经许可将我的上述作品放在其经营的酷听网(网址为www.kting.cn)上,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在线听书服务,严重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我曾委托律师于2013年11月8日发函至东方视角公司,但其无诚意和解。更甚的是,2014年1月23日我发现该公司将涉案作品分为三部分,即《大清龙棺第一部》、《大清龙棺第二部》、《大清龙棺第三部》,放在酷听网的“精品专区”收费销售,属故意侵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视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100元及合理费用8000元。

被告东方视角公司答辩称:我公司通过与案外人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磨铁数盟公司)签订《数字出版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该作品改编制作成有声读物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我公司对奚望与磨铁数盟公司解除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奚望也未将此事以任何有效且正式的方式通知我公司。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奚望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文汇出版社出版了长篇小说《大清龙棺》一书,该书版权页载明“作者/舞马长枪”,“字数/301千字”,定价/32.80元。文汇出版社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一份《版%e

关键字: 视角 公司 文汇 作品 大清

上一篇:哈尔滨金丰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下一篇:云南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二审民事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