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7447号
原告哈尔滨金丰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栋1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尚辉,男,哈尔滨金丰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雍,男,汉族,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16栋5门503号。
原告哈尔滨金丰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程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丰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委托代理人马尚辉、李永慧及中搜公司和中搜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丰程公司诉称,我方法定代表人李晶于2012年9月28日与中搜分公司签订《“标准型行业门户”产品及服务合同》,约定由中搜分公司提供中搜“行业中国”平台之“行业门户”产品和服务,行业门户上的广告销售收益双方进行分成。李晶支付合同款40,000元。2012年10月之后李晶询问进展,中搜分公司工作人员称需要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注册网站才能建立网站,李晶之后拆借资金注册成立金丰程公司,租用办公场所并装修,招聘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联系业务,并为此支出各项费用达50余万元,但中搜分公司仍未建立网站,行为构成违约。中搜分公司因无注册资金,其法律责任应当由中搜公司承担。现请求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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