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盛大道9号富贵世家商业A段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康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联通和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19层2202。

法定代表人:乾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娜,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省广电中心金鹰大厦附10楼。

法定代表人:罗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奇,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联通和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被上诉人智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刘聪娜,被上诉人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荣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智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讼争的“麦咭”系列商标注册登记的核定服务项目不包括作为本案《福建省品牌授权代理及委托协议》项下的游乐园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错误。该协议所约定的品牌使用费最低标准应以营业额年收入五十万元的5%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使用费为年五十万元,是对协议条款的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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