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25100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楼06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103-39。

法定代表人白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维武,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雍纹岩,女,汉族,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4号楼1004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万华蕾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宁维武、雍纹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发现使用苹果手机在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内,被告通过自己开发的应用程序“天籁K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江美琪演绎的7首音乐MV作品(包括:我爱夏卡尔、那年的情书、谁还相信、是否这就是爱情、芥末不辣、有一天、我心似海洋)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音乐MV作品的著作权经原告审查确认均归原告所有,但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上述音乐MV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在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的“天籁K歌”应用程序中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MV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我方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并向我方出具了《授权证明》等,我方取得了合法授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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