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l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

委托代理人:肖颖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小亮马桥安家楼村8号楼2l0室。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长影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橙天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影集团申请再审称:橙天公司不是著作权人,无权主张权利。电影《蓝烟火》的著作权人是嘉禾电影(中国)有限公司。该影片于2000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该影片发行权授权给香港嘉乐影片发行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放映。香港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又转授权给橙天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但橙天公司非经国家特许指定进口影片,无进出口权。橙天公司不是原著作权人,没有取得在大陆发行影片及维权资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橙天公司未依法取得进口影片发行资质,其与原著作权人签订电影进口合同违背国家监管规定,且未经国家规定的必要程序引进进口影片,未获得涉案影片的发行权。国内所播放的电影《蓝烟火》发行权属于中国电影发行总公司,长影集团播放该片并未对橙天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14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长影集团是新设立的5个电影频道之一,播放涉案影片的价格应与进口单位中国电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或与中央电影频道协商,与橙天公司没有关系。橙天公司未经批准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影片审查决定书》,不享有涉案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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