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大民(知)初字第8680号

原告北京南丁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市场28号。

法定代表人姜景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姝,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南丁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淑珲,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姿依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路21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全营,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树理,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北京天姿依美服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付,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南丁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格尔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姿依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姿依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丁格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姝、黄淑珲,被告天姿依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树理、赵文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丁格尔公司诉称:原告原名称为北京南丁格尔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南丁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01年起,原告开始制作《南丁格尔医护服装宣传画册》,并在专业刊物《中国医院》、《中华护理》、《解放军护理杂志》和《中华医院管理》等杂志上刊登广告。这些宣传画册和杂志广告上使用的摄影作品,都是原告委托北京美丽的河平面设计中心负责挑选、聘用模特,代表原告委托摄影公司,对聘用的模特精心化妆,身着原告设计生产的医生和护士服装完成的。2013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和其公司网站及其链接的天猫旗舰商城和淘宝店铺上使用原告为模特刘璐珈拍摄的宣传原告医护服装的摄影作品共8张,作品编号分别为刘璐珈第1、2、3、4、5、6、7、8号,并且利用这些摄影作品在网上销售和原告相同的医护服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不仅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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