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李叶飞、韩燕明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以商标性使用为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以商标标识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为标准。如果作为注册商标的文字本身具有一定含义,则该含义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第一含义范围内正常使用该文字。

案情

2007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李叶飞、韩燕明二人共同申请注册的第4441141号“拍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2014年,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新浪拍客”Android版、“新浪拍客”iphone正式版等客户端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新浪拍客”是一款视频上传分享应用软件,提供特效、美化视频服务,并可将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等社交平台。该软件下载之前以及下载之后,客户端上均有“拍客”二字。

李叶飞、韩燕明认为,新浪公司在软件客户端上使用“拍客”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60万元、公证费1000元。

新浪公司辩称:“拍客”是对特定人群和行为的描述性词汇,是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将自己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与他人共享的一群人,也指该群体的上述行为方式,该词汇本身已进入公共领域,李叶飞、韩燕明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网是知名网站,新浪公司是在自己的网站上描述性使用“拍客”,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侵权意图;新浪公司未将“拍客”作为商标使用,新浪公司拥有大量“新浪”图形及文字等商标,“新浪”文字及图形等商标比“拍客”更有知名度和显著性;新浪公司对“拍客”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没有混淆可能性;李叶飞、韩燕明未实际使用涉案“拍客”注册商标,新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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