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3XQ12704305511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3号金泰国益大厦601(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发文日:2012年03月30日

申请号或专利号:200830129665.8发文序号:2012032700125800

案件编号:6W101557

发明创造名称:跑步机

专利权人: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徐州市康尔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18313号)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7页(正文字第2页起算)。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主审员:徐清平参审员:何龙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8313号)

案件编号

第6W101557号

决定日

2012年03月30日

发明创造名称

跑步机

外观设计分类号

2102

无效宣告请求人

徐州市康尔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德州精英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0830129665.8

申请日

2008年06月06日

优先权日

授权公告日

2009年02月18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11年9月20日

附图

2页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

决定要点:基于一般消费者对本案所示跑步机整体造型的关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跑步机整体及各部分形状设计十分接近的情况下,其存在的其他差别对整体效果不具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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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