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2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守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邑东君植物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风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风山。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虎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王守杰因与被申请人临邑东君植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君公司)、杜风山、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守杰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王守杰为涉案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判令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支付王守杰技术转让费70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其主要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发明专利请求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德州市科技授奖项目公告等三份证据已经证明王守杰是涉案科技成果的发明人。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明确记载了王守杰在涉案科技成果研制期间的工作内容为“项目协调和品质分析”。项目协调属于创造性的发明活动,“品质分析”是科学实验,也属于创造性的发明活动。(二)二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1.二审法院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杜风山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2.二审法院未支持王守杰的调查取证申请属于明显错误。

东君公司和杜风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焦点问题:1.王守杰是否是涉案科技成果的发明人;2.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关于王守杰是否是涉案科技成果的发明人的问题。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

关键字: 被申请人 临邑 科技成果 发明人 紫光

上一篇: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北京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下一篇:别人的著作也可以免费使用吗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